w163235
2008-01-23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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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除使用考選部核定公告
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外,亦得使用功能符合下列第(三)項規定之電子計算器。 應考人攜帶之電子計算器,可具備之功能包括:+、-、×、÷、% 、√、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不得具 備之功能包括:1.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文數字編輯、記憶 功能。2.超出MR、MC、M+、M-、GT 之數據儲存功能。3.使用者儲 存程式或功能鍵以外之內建程式功能。4.發聲、列印報表及內建振 動器。5.外插擴充卡、記憶卡及各種通訊功能。6.外接電源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