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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海巡討論版

轉載中華海員月刊658期<海巡巡防艦之簡介>

alex8639
2008-09-16 17:39 #
前言

台北縣籍聯合號海釣船,搭載包括船長在內共16名釣客,於今(97)年6月10日,在釣魚台南方6浬海域,被日本保安廳編號PL123巡防艦刻意撞沈,包括他在內共16名釣客紛紛跳海逃生,隨後被保安廳巡防艦救起。

海巡署北區、中區機動海巡隊隨後也獲報,立即通報在海上巡弋的和星艦、基隆艦與台中艦馳援,2艘巡防艦趕至時,無法駛近「聯」船沈沒海域,被日本保安廳限制在釣魚台外12浬海域,只能夠過外交管道協助,設法接回落海獲救的釣客。

一時之間,釣魚台主權爭議議題又浮上檯面,新聞報導中,將海巡署巡防艦誤報導為軍艦,可見一般民眾對於海巡署的認識有限,就連新聞記者也不瞭解政府組織架構,雖然在海巡署當中有軍人,但駕駛巡防艦艇上的人員並沒有任何一位軍人,而是以海關、警職及文職海巡人員為主,以下針對海巡署巡防艦做介紹,以期能讓更多人認識海巡巡防艦。



巡防艦沿革

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下整合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水上警察局及關稅總局八艘大型緝私艦,掛牌成立「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成員包含軍職人員、警職人員、關務人員及一般文職人員,而原海關緝私艦納編成北、中、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後期再成立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並將緝私艦正名為巡防艦。

移撥初期八艘巡防艦分別為和星艦(CG101)、偉星艦(CG102)、謀星艦(CG105)、福星艦(CG106)、寶星艦(CG107)、欽星艦(CG108)、德星艦(CG109)及洵星艦(CG110),船名分別以當時關稅總局總局長、副總局長等人名諱命名,而英文編號CG為「COAST GUARD」海岸巡防署之縮寫,艦上人員為海關隨艦移撥。

前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時期,最大巡防艇排水量為100噸,台北艦(CG116)為此時期參考海軍錦江艦設計籌建之第一艘大型巡防艦,交船時間為民國90年,配置在海洋巡防總局直屬船隊,為第一艘警職艦長之巡防艦。

同年,海關所籌建之四艘巡防艦接續移撥給海洋巡防總局,並持續以地名為命名方式,分別為台中艦(CG117)、基隆艦(CG118)、花蓮艦(CG119)及澎湖艦(CG120),海洋巡防總局時期自行籌建大型500噸級巡防艦南投艦(CG122)於94年下水服勤,97年2月,將推進系統由傳統的螺漿式改為新型噴水式,創下我國大型艦艇造船的首例之金門艦(CG123)及連江艦(CG125)替換老舊艦艇洵星艦及寶星艦,加入海洋巡防任務。

目前海巡署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有計有德星艦、欽星艦、謀星艦與福星艦,未來海洋巡防總局規劃籌建一千噸巡護船、二千噸及三千噸巡防艦,並持續汰換老舊艦艇,以增加海洋巡護能量。



人員職稱

一般所熟知之貨櫃船、散裝船、冷凍船、油輪或其它何種形式的商船,人力都分成甲板部與機艙部,各部門又分成甲級船員與乙級船員,所謂的甲級船員有船長、大副、資深船副(二副)、資淺船副(三副)、報務主任、報務員等;輪機部則有輪機長、大管、資深管輪(二管)及資淺管輪(三管)等。GMDSS實施後,報務主任職務虛級化,船公司陸續取消報務主任的編制,並將其業務分別交由大副、資深船副與資淺船副負責,並輔導報務主任考取航海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船副證書轉任資淺船副。

乙級船員職稱有水手長、機匠長、副水手長、副機匠長、銅匠、電機師、電匠、舵工、水手、機匠、加油、大廚、服務生等。依照各種船型不同所需人員又有些酗ㄕP,以油輪而言則又多出泵匠,近年來船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設立了通用水手(GP),此一職位不區分甲板或機艙,可作為機艙之機匠或甲板舵工或水手。

目前各式船舶當中,以貨櫃船的人力最為精簡,最低紀錄只有14位船員運作,機艙實施無人當值(MO),船上設備有需要維修時,等靠泊碼頭時公司會另請工作隊到船上負責維修,船上人員只負責單純開船與保養,實施後發現人員體力無法負荷,發生了不少大小海事案件,多為人員疲勞所導致,為避免增加船舶潛在的危險性,於是又增添到17人,散裝船及油輪的人數則較多,一般在18至23人之間。

巡防艦上的編制與商船有些微差異,仍沿用海關時期緝私艦上的名稱,職稱分別為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報務主任、報務員、辦事員及佐理員,另設有海務技工分成一級技工與二級技工,無商船之水手長、機匠長、電機師、舵工、水手等職稱。

與商船職稱主要差異,艦艇駕駛員相當於船副,艦艇機師相當於管輪,另輪機部門沒有大管一職,由較資深之艦艇機師負責與商船相對應之工作,另有二分之一艦長得列簡任艦長,卻無簡任輪機長,艦上職務艦長、輪機長、大副及報務主任為主管職。

海岸巡防署成立初期,組織法設定只有八艘巡防艦之編缺,後期又增加五艘巡防艦,因此常有低階高代的情況,此一情況在民國九十六年底通過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法第十條修正案,在行政院「不增加機關總員額」之組織調整原則下,減列報務主任編製員額一人、報務員編制員額五人、隊員編制員額七十人、書記編製員額一人,並增置艦長、大副、輪機長、艦艇駕駛員及艦艇機師等艦上職務編製員額七十七人,將原本組織法內四至八艘巡防艦修正為十三至十七艘,以符合實際艦艇運作編製,並將艦上辦事員職稱修正為技術助理員,佐理員修正為技術生。



人員所需證書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一、二等航行員及輪機員,於考選部通過測試取格及格證書後,簽署交通部依據IMO STCW 1995修正案之適任性要求之船上訓練簿後,方可取得適任證書。

一等航行員指在總噸位三、OOO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一O、OOO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船舶服務者。二等航行員指在總噸位五OO以上未滿三、OOO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五OO以上未滿一O、OOO航行於國內航線船舶服務者。船舶在總噸位三、OOO以上未滿八、OOO,且航行於東經九O度以東,一五O度以西,南緯一O度以北及北緯四十五度以南近海區域者,得適用二等航行員。

一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三、OOO瓩以上船舶服務者。二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七五O瓩以上未滿三、OOO瓩船舶服務者。船舶主機推進動力在三、OOO瓩以上未滿六、OOO瓩,且航行於東經九O度以東,一五O度以西,南緯一O度以北及北緯四十五度以南近海區域者,得適用二等輪機員。

擔任巡防艦幹部職務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及艦艇機師者,交通部對於適任證書之等級要求,艦長為二等大副適任證書、輪機長為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大副及艦艇駕駛員為二等船副適任證書,艦艇機師為一等管輪適任證書。

警察大學水警系及海事職校畢業之學生,可報考二等船副、二等管輪,海事大專院校畢業,可直接報考一等船副、一等管輪,囿於海巡署為公務船舶,海上年資交通部只承認三分之二,所需晉陞時間相對增長,若在巡防艦上取得資歷,適任證書上會另註明公務船舶使用。

巡防艦職稱 修正後職稱 位階 肩章 證書要求 備註
簡任艦長 簡任艦長 十職等主管職 三線二 二等大副
艦長 艦長 九職等主管職 三線一 二等大副
輪機長 輪機長 九職等主管職 三線一 一等大管輪
大副 大副 九職等主管職 三線一 二等船副
報務主任 報務主任 八職等主管職 二線四
艦艇機師 艦艇機師 八職等 二線四 一等管輪
艦艇駕駛員 艦艇駕駛員 八職等 二線四 二等船副
報務員 報務員 七職等 二線三
辦事員 技術助理員 五職等 二線一
佐理員 技術生 三職等 一線三

結論

海洋巡防總局人員晉用,每年除警察大學畢業生外,以海巡特考招募為大宗,從民國九十年首次開辦至今,分別招考三、四等航海組、輪機組人員與五等技術生補充大型艦人力。當中三、四等還需具有航行員或輪機員及格證書,讓所需人員受訓時間縮到最短。

原巡防艦上關務人員已無繼續招考,遇缺則由警、文職具有適任證書之人員晉陞,目前警職艦長已陸續出線。

釵h人對於巡防艦上是以巡防艇還是商船或亦軍艦模式運作存有疑慮,海巡巡防艦實際運作模式,是以巡防艦艦長負起一切成敗之責,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項目計有:

(一)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三) 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 護事項。

(四) 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五)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七) 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我國海域執法面積,包含東沙群島鄰接區外界線海域達548898平方公里,亨利.梭羅:「與其在船艙風平浪靜地航行,我寧願選擇站在波濤洶湧的甲板上,贏向風雨。」期望在政府的努力與全民支持下,確保台灣海域安全秩序及永續發展的海洋權益。



本文刊登於中華海員月刊6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