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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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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船員以前手臂曾開刀,經治癒後持合格體檢表上船,於上船6個月後傷口長出腫瘤,並擬以在船工作所致為由要求離船,並請求長期療養,請問接獲此報告,應如何進行前置處理?
以此應該非工作造成的傷害,故申請下船感覺是不太符合各航運公司的標準,所以假如在非台灣港口下船有可能出入境飛機等費用都要自行吸收.且也不可能可養病領部份薪水. 再回到題目詢問應如何進行前置處理? 我也只能想到先打電報回公司詢問並拍照+做好報告(此船員的病史,目前狀況是否緊急,是否有醫生報告等) 之後等待公司進一步指示了! 不知各位是否有遇到相關案例或是想法,更加處理方法可以分享給大家嗎? 謝謝 |
路過的訪客
2014-02-18 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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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船員前傷治癒後.經合格醫師認定體格符合適於跑船工作.倘若前傷與後傷經鑑定
為因果關係.體檢醫院的醫師是有責任的. 2.該船員主張"腫瘤為在船工作導致".想要申請離船休養.似乎有點挖坑埋人留下未來 勞傷糾紛的隱憂.但也不能排除掉確實是因工作導致這一個因素.因此目前也只能盡量 收集佐證資料.轉介可掌握的具公信力的醫院做進一步的治療跟鑑定因果關係. 3.最壞的打算就是最後會進行勞資糾紛仲裁.公司也只能根據你這陣子收集的資料去釐 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