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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事務討論版

請問各位前輩

xisi
2014-04-02 15:33 #
請問各位前輩
像我在工作時受傷下船
受傷那天在醫院公司的人
說我在家養傷時間可領半薪
可是公司方面都沒給
打去問過公司
公司說因為下船
所以契約中止
才沒給半薪

請問各位前輩
這是真的嘛
宇辰
2014-03-31 21:15 #
是該讓你繳錢的功用發揮的時候了
找海員工會
將你的情況如實反映
並收集好你所有的單據
醫藥費 薪水
加油
xisi
2014-03-31 21:30 #
醫療單據 那些公司上次叫我全寄去公司了
xisi
2014-03-31 21:39 #
醫療費 公司有給我
只是沒有他一開始說的半薪
所以想問看看
船上受傷下來
是不是跟我公司說的一樣
被解約
就沒薪水
f0045
2014-03-31 21:56 #
依船員法第二十條(終止僱傭契約之情形)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僱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二、對於僱用人、僱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四、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守則,情節重大。
五、故意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僱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
僱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
僱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二十二條(終止僱傭契約之原因及預告)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不得預告終止僱傭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船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僱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船員在產假期間或執行職務致傷病之醫療期間,僱用人不得終止僱傭契約。但僱用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或船舶沈沒、失蹤或已完全失去安全航行之能力時,不在此限。
僱用人未依第二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不定期僱傭契約之船員終止僱傭契約時,應準用第二項規定預告僱用人或船長。定期僱傭契約之船員終止僱傭契約時,應在一個月前預告僱用人或船長。
僱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僱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另立新約前,原僱傭契約仍繼續有效。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之負擔)
船員於服務期間內受傷或患病者,由僱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但因酗酒、 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所致之非職業傷病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傷病支薪)
僱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

五十條(醫療及喪葬費用、殘廢及死亡補償之請求權)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殘廢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
f0045
2014-03-31 21:58 #
不過只限國輪喔
若是外輪則視船旗國規定

也可以請公會協助

不過已經沒相關單據了就比較麻煩一點
變成各說各話
xisi
2014-04-01 10:01 #
我是國輪的
才上去跑不到一個航次就受傷下來 -..-
f0045
2014-04-01 17:11 #
我修改了一下
把您的狀況用粗黑字標了出來

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僱用人(船東、公司)不能終止契約
所以您的合約還是有效的

別擔心
船員身後有船員法、MLC(勞工公約)、ITF(國際勞工運輸聯盟)頂著
國輪還有勞委會
xisi
2014-04-01 21:04 #
好的
謝謝前輩的解說
明天我再打去問公司看看
還是一樣說算我解約我再打去請公會的人幫忙
xisi
2014-04-02 09:34 #
剛打去公司問了
說我這不算解約
只是沒在船上工作
所以沒薪水
還要等保險公司的把我的事情弄好之後
才會一次給我補償金
f0045
2014-04-02 15:33 #
那不管阿
只要在合約期間內薪資是照給的
既然沒解約 錢就要領 底薪、伙食費、加給、津貼、獎金等等
公司還要負責養傷這段時間的醫療費用

船員法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之負擔)
船員於服務期間內受傷或患病者,由僱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但因酗酒、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所致之非職業傷病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傷病支薪)
僱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