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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輪業務討論區

有關106年管輪實習一年及有關STCW2010之適任證書換發,以及專業訓練證書效用問題

NTOU 3024T-007
2015-09-09 13:20 #
下列引用航港局民意論壇內容:
問一、
貴局於8月27日的回覆中提及:
「另請留意,依同法第76條第1項過渡期間之規定,如實習資歷未滿1年,該適任證書之有效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止。」
依據上揭所言是否意謂「即使依據近六個月內三個月以上的管輪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所換取符合STCW2010公約之適任證書仍會因實習資歷未滿一年而有效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止」?
答:
一、有關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76條第1項過渡期間之規定,係指於取得適任證書前,如實習資歷未滿1年,則適任證書之有效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止。
如臺端已取得「符合STCW 1995公約規定之管輪適任證書」,並具備「符合該適任證書之換證資歷」(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以及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即可參照同法第54條規定申請換發證書,效期超過105年12月31日。
問二:依據貴局104年8月11日公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所示:「依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一九九五年修正案規定,各職級船員應接受之專業訓練項目……船員依前項規定參加各項專業訓練並經結訓合格後,申請核發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限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然而敝人於103年取得的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內容清楚註明「本證書依照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核發」,該證書是否符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適用性?
答:
臺端於103年取得之專業訓練證書應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即適用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7條之規定。
惟若臺端所持證書係以「在校取證」方式取得,因各校提報符合STCW2010公約之訓練計畫不同,須以證書效期認定:效期至105年12月31日之證書為符合STCW 1995公約,效期無限制或超過105年12月31日者則屬符合STCW 2010公約。

問三:
承上述,若一年內於修正條文公佈前所取的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均不符合STCW2010公約內容,則:
(1)貴局有無提供船員換證的配套措施?
(2)若無配套措施,則先前自費參訓取證的費用,以及因排訓而延誤上船工作的受損權益是否有補償措施?亦或申請國賠?
答:
申請核發符合STCW 2010公約之「一等管輪適任證書」所需之專業訓練包含:
1.基本安全訓練(效期應超過105.12.31);
2.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效期應超過105.12.31);
3.進階滅火(效期應超過105.12.31);
4.醫療急救(效期為無限制);
5.保全意識(效期為無限制);
6.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效期為無限制)。
如臺端取得STCW 1995公約之基本四項、救生艇筏及救難操縱、進階滅火,可依「是否具有近5年內1年或近6個月內3個月之海勤資歷」,參加「換證複習或重新生效訓練」(請詳參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以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

問四:曾致電海員總工會詢問換證測驗事宜,似乎無人知悉此事,可否告知相關單位承辦人員聯繫方式?
答:
有關「換證測驗」相關問題,請致電中華海員總工會(02)25077947蘇秘書長、(02)25150304謝處長;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2)89782645胡小姐、(02)89786288高科長,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相關換證問題,可參考航港局民意論壇內容
航港局民意論壇:STCW2010新式證書煥發

"Sea-Fever「 by John Masefield (1878-1967)
I must go to the seas again, to the lonely sea and the sky.
And all I ask is a tall ship and a star to steer her by,
And the wheel's kick and the wind's song and the white sail's shaking ,
And a gray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