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2
:::
船員事務討論版

船員怎麼會是簽訂"定期"雇用契約?

allan lin
2017-08-19 13:16 #

船員法為勞基法之特別法,對船員雇用契約之屬性(定期或不定期)不是船員法(雖然船員法並無"定期"兩字)規定了算(特別法無法對契約屬性定義),應看回勞基法對契約屬性之規範

我不想寫太複雜,簡單寫一下,本國船員根本不該簽訂"定期"雇用契約,船員皆應屬不定期雇用契約,這兩者性質差很大,根據以下幾點說明

1,國際海事相關公約及全球之簽約國家有哪一個國家的船員和船公司簽訂加註"定期"兩字之雇用契約?中華民國船員"定期"雇用契約,這"定期"兩字是中華民國交通部和航商獨創加在本國船員之創舉,當然他會說這只是"範本".....範本而已幹嘛照抄??唉~~~~

2,勞基法第9條第1項對季節性、臨時性、短期性、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很明確國內絕大多數船員工作屬於繼續性的不定期雇用契約.(船是繼續在運行工作,是船公司不讓船員繼續工作),以上所述季節性等等性質皆指"工作",不是指"人".....工作和人請分清楚喔!

我想大家對定期契約裡的季節、臨時、短期上述3種工作性質,船員工作性質皆不適用,應無爭議,但特定性呢?勞基法第9條第1項有寫到.....屬"繼續性"皆屬不定期,故該特定性要屬"無繼續性",才屬"定期"契約屬性,也就是除非這艘船跑完這趟貨後,無貨可攬無貨可裝,這種情況才可對船員主張該船期之工作,屬於定期雇用契約,試問國內哪家公司?有哪幾條船?攬一兩趟貨就無貨可裝停碼頭或把船賣掉的?應該沒有或很少很少吧?
所以船員在和船公司所簽的雇用契約上加註"定期"兩字,在法律上更本無效,但為何交通部船員契約範本公然寫上"定期"兩字?請注意他寫的是"範本"兩字,誰叫你們勞資雙方不把"定期"拿掉?這又扯到政商高層,勞動市場供需及船員工作性質弱勢等其他問題,這裡不講

3,一般勞工的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其實差在資遣費和退休金有沒有而已,但就船員這項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差在哪?退休金和資遣其實沒差,因為船員定期雇用契約範本裡都有,有問題的是下船後的工作薪資問題,我知道很多船公司下船後不但無工資,有些連勞、健保也退掉,但如果船員屬不定期雇用契約,船公司還能這樣搞嗎?不定期契約有一定之法律禁制,本國船員如屬不定期雇用契約,船員下船,船公司除航行津貼,伙食費等船上特定之津貼免再繼續給付外,下船後應依法(民刑法)繼續給付其他經常性給付之工資(至於要不要去辦公室上班,看公司安排),勞、健保根本不能退保.........契約如果能改正,我認為船員就業市場才能朝健康正常化前進

4,最後我要說........海員工會加油,台灣船員要團結,上述契約問題是有法律爭議的,不是船公司寫"定期"兩字法律上就屬定期契約之規範,還是要看實際工作性質是否符合不定期?如屬不定期契約,船員下船後原本之經常性工資及勞、健保等等,船公司可否停止給付?這絕對是有爭議的.

船員因為工作屬性長期下來已造成身心靈機非常弱勢,該爭議其實要仰賴全國海員工會提出擴大勞資爭議,或法律訴訟來替中華民國船員爭取該有權益,謝謝指教

eMule
2017-08-19 22:05 #
船公司正等著你不簽,順著這個情況,剛好有借口,以短期暫時因應為由,
去僱用外勞。 
想打官司?公司推給公會,公會推給交通部,交通部再說要找海事方面的律師.......
然後再招開公聴會,公聽時又因為找不足人而流會,
等你兒子生出來讀完大學了都还沒結果。
等的時間一長,暫僱外勞就變成了永久僱用外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