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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考試資格

stc2807
2024-01-31 10:53 #

消防設備師考試資格
https://www.public.com.tw/exam-license/firefighting-time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 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 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 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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