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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新聞討論版

[新聞]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擔保額度七月一日實施

站工
2005-03-05 16:22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4.3.5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擔保額度七月一日實施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基隆港務局表示,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已於去(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公告,並自今(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 海洋污染防治法(89.11.01) 第三十三條 規定: 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船舶總噸位400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150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前條及第一項所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於93年8月5日公告;並自94年7月1日實施, 各類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最低如下: 一、油輪 (一)總噸位150以上,5000以下之油輪,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451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 (二)總噸位超過5000之油輪,超過之部分每1總噸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631計算單位加上前項額度,為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總數額如高於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8977萬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時,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8977萬計算單位為之。 二、一般船舶總噸位400以上或化學品船總噸位150以上,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下列二項數額取其高者: (一)每1總噸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400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 (二)35萬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 三、前項一般船舶屬漁船、海難救護機構之起重船、工作拖船或海難救護業專用收(集)油船,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每1總噸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200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 四、一般船舶不包括公務船舶、運輸非油及非有害物質之無動力船舶。 基港局執行航政業務各項自有船舶或租傭船舶登記時,將繼續配合本規定,並查驗登錄各項責任保險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