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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管理討論版

[新聞]交部研擬完成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

russiavenus
2006-11-24 12:38 #
交部研擬完成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 台灣新生報 2006/11/24   【記者於威瑾/台北報導】交通部研擬完成「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於該法係新制定法案,且其內容包括航行水域管理、海上航路規劃、船舶交通秩序維護,以及有關分道通航制之設立、港口國管制之實施、船舶保全制度之推動等,涉及層面相當廣泛,為期周延,航政司昨(二十三)日發函徵詢各港務局及航運界之意見,再行開會研商。   航政司官員表示,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等相關事項,目前規範於海商法、航業法、商港法、船舶法、船員法及航路標識條例等法規中,分由不同機關負責辦理;基於船舶海上航行安全涉及國際事務,應參照國際公約之要求與規範配合實施,且近年來國際間對於航行之安全與管理,陸續增訂新的公約與事務,如分道通航制的設立,無線電助導航設施之設置,港口國之管制,船舶交通服務與船舶報告制度之建立等,有關檢驗制度及衍生之安全管理等問題,均有賴本法之制定,以填補我國海事安全法規之空白,俾供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航政司草擬之「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全文計有八章,六十七條條文,明訂本法為規範海上交通秩序及安全等事項基本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備受產官學界關注的港口國管制,以及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均將納入該法規範。   主管官員表示,「港口國管制」係為確保船舶港口與鄰近水域的安全,防止海水污染髮生,對到港外籍船舶實施相關之檢查;「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ISPS)章程」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二○○二年修正案內新增訂之國際章程,期透過海事安全措施之強化及全球性保全機制之建立,達成海運反恐之目的。現行商港法尚無該二制度相關明確之作業規定(交部係陳報行政院核定逕行採用國際公約施行),鑑於該二制度均以海上航行安全為目的,擬明訂於「海上交通安全法」。另,其他法令有關危險品載運等之作業規定,涉海上航行安全者,也將納入由單一法令予以規範。     該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本法除適用於本國籍在我國航行水域內航行、停泊與作業之船舶、設施及人員外,也適用於非中華民國籍者。     二非中華民國籍船舶進、出我國港口,應接受當地航政機關之港口國管制,其管製作業規定與複檢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三船舶及船員未持有有效証書,或實際狀況與証書所載明顯不符時,當地航政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責其改善,否則得暫停其航行或作業。     四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除應遵守國際危險品準則外,並應遵守交通部之相關規定。
whyme910
2006-11-24 12:38 #
喔,這應該又是周老大的傑作。航政司的官員會開船的應該沒幾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