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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海巡討論版

[公告]96年海巡特考榜單

cheng
2007-11-02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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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iro
2007-10-26 11:22 #
你貼這個幹麻搞不懂你的心態是什麼 >.<
喔@@
2007-10-26 12:23 #
還有女生耶這個不是要當AB嗎~!?
這不重要!!
2007-10-26 12:32 #
大哥,海軍海巡的討論版為啥不能貼??? 站上也滿多人都有考海巡、水警!! 你為啥要這麼生氣呢??才搞不懂你的心態咧...
ken4088
2007-10-26 12:42 #
海巡真的好嗎? 是公務員但錢又不多但是忽也不是那麼好考@@ 感覺應該跟當兵差不多吧!! 我想唯一的好處應該是可以待在台灣...
921331001
2007-10-26 13:03 #
我覺海巡不錯啊!在國內有那種薪水算不錯了...比起大學生平均薪資綽綽有餘了~而且在沒有危險勤務的狀況下算是一份很穩定的工作!
一分耕耘 一分收穫 Just do it!
網站管理員
2007-10-26 14:24 #
給ichiro: 國家考場上,勝敗乃兵家常事,得失心不要太重,我也是十戰九敗,沒啥大不了的.貼榜單只是方便站上會員奮?本站是海事網站,貼貼這種海事考試相關資訊應該沒這麼嚴重.祝你金榜題名.
kinmensun
2007-10-26 16:55 #
各位先進大家好本人有性考上此次海巡特考 雖然是低階的工作與職務 我想這也是一份正式且穩定的工作 雖然工作可能不輕鬆 希望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921331001
2007-10-26 21:34 #
恭喜哦!不管位階高低,只要盡責,就是一位值得尊敬的人!加油...海洋守護者!
一分耕耘 一分收穫 Just do it!
stc2807
2007-10-26 23:57 #
行行出狀元;職業無貴賤。 人人進海院;台灣有平安。
berryjou
2007-10-27 02:50 #
42位錄取.
BXAC
2007-10-27 20:55 #
+++ 海洋守衛兼領土邊緣園丁及人間慈濟,當需要被救第一時間總是戰戰競競 面對海上苦難討生活,有生命立即危險即時出現.非路上生態都需有慈悲為懷去解救遇難海上邊緣人及需有人道及人濟之真愛生命.面對寒風與烈焰陽之海洋生態專對時間壓縮及危機變轉機之很有挑戰海上公務員. 需要大家誠摯鼓勵與肯定海洋工作者. == 海洋慈濟 ==
JackieChiu
2007-10-28 00:01 #
不過是個榜單~ 有什麼不妥的?? ichiro先生您有什麼心理不平衡可以提出來大家討論討論吧~ 這個航海大家庭是非常的溫暖滴!
體悟~無國界的路! 探索~無盡水平線!

甲:你上船的目的是什麼?
乙:搶錢 搶糧 搶娘們!!!
甲:...................
frogya
2007-10-30 20:18 #
蕭亦晴和釦茬骯O高海大學生, 恭喜他們努力有成, 成奶j門還是需要努力的.
kais1
2007-10-31 12:50 #
依據這次海巡特考經驗及下次招考的類別,往後海巡特考或水上警察技術類招考的類科或雪|較偏向航海!建議讀輪機類科的同學在學期間不妨到航海科系去旁聽或是選修相關的課目,增加自已的競爭力。另外高海大的同學,如求學期間對內燃機、輔機及船電等部份如有疑問,可以向吳基榮、楊子傑及藍慶男等老師請益,想信他們一定會幫助你找到解答的!
perry
2007-11-02 22:49 #
恭喜!上榜老爺.... 小弟先轉貼一些訓練資料...受訓內容好像(新兵訓練)蠻硬的........ 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民國96年10月24日保訓會公訓字第0960010888號函核定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二、訓練類別及重點(一)基礎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洋巡防工作所需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守及服務態度。三、訓練對像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四、訓練時間:合計六個月(一)基礎訓練:四.五個月。(二)實務訓練:一.五個月。五、訓練機關(一)基礎訓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辦理。(二)實務訓練: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各實務訓練單位辦理。六、訓練課程(一)基礎訓練: 1. 課程配當: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一)實施。 2. 上課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七小時,全週三十五小時。上課時間以外作息活動,由研習中心自行安排。 3. 訓練器材: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 教材編印: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 講座敦聘: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具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單位,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單位指派前往受訓者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七、訓練經費(一)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編列預算支應。(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編列預算支應。八、調訓程序(一)基礎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另案通知;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研習中心接受訓練。(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實務訓練單位並於報到期滿七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一)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電子郵件傳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mail.csptc.gov.tw)及受訓人員,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及海巡署。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表二),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十、補訓或重新訓練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表三)。十一、免除基礎訓練(一)曾於海巡署或所屬機關服務二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官(警察)資格;或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及格者,得於接獲調訓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機關證明文件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等文件,報送保訓會核定,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表四)。(二)經核定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一.五個月之實務訓練及通過游泳測驗。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一) 受訓人員佔用人機關職缺訓練,並由用人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其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 2.加給:基礎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二)實務訓練期間,確有從事本職相當工作之事實,得依所佔職務工作內容或服務地區,支領海上職務加給或地域加給。(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訓練機關接受訓練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佔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佔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十三、生活管理規定(一)基礎訓練:訓練期間供給膳宿及服裝,其生活管理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規定」辦理。(如附件二)(二)實務訓練:依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相關規定辦理。十四、輔導規定(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十五、請假規定(一)基礎訓練: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規定」辦理。(如附件三)(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十六、獎懲規定(一)基礎訓練: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獎懲規定」辦理。(如附件四)(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其考核項目及所佔百分比如下:(一)基礎訓練: 1.操行成績:佔百分之三十。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如附件五) 2.學業成績:佔百分之七十(含學科測驗佔百分之五十、體技測驗佔百分之七十)。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體技測驗成績考核規定」辦理。(如附件六、七)。 3.訓練成績由研習中心評定後,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五)留存,並報送海巡署備查。(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陳報海巡署函送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辦理。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應於訓練期滿七日內,造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六)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表七)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捌佰元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號),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海巡署。(二)受訓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十九、廢止受訓資格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陳報海巡署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三)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二十,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四)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五)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長官、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六)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七)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八)訓練期間未通過游泳測驗者。(九)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二十、停止訓練:(一)基礎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一次。公假係指以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訓練機關核准者為限。(二)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除依第十九點第九款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二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或停止訓練後之補訓或重新訓練,由海巡署以與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相關班隊隨班附讀方式或併於各年度海巡特考訓練班隊辦理,訓期為六個月。訓練課程不適用本計畫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並依實際情形另定隨班附讀相關規定函送保訓會核定。二十二、附則:(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要點第三點訓練方式之規定。(二)其他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附件二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一、管理規定(一)禮節規定: 1.對講座應稱「老師」;對長官稱呼其職稱如「署長」、「總局長」、「主任」、「專門委員」、「科長」、「隊長」;對同學稱「某某同學」。 2.隨時注意整肅儀容,禮節週到,精神振作,學員識別證配帶於上衣左胸上方。 3.外出參訪時應保持適當禮節。 4.與人相處謙虛禮讓,常說「請」、「謝謝」、「對不起」。(二)服儀規定: 1.在訓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一律著海巡季節服裝。 2.運動時間著海巡制式運動服及鞋襪。  3.休假外出著便服為原則。 4.男性學員不得蓄長髮、鬍鬚。 5.皮鞋及配件保持光亮。(三)作息時間表: 0600 0630 0700 ? 0720 0800 ? 1200 1200 ? 1220 1220 ? 1350 14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820 1930 ? 2050 2100 2200 起 床 早點名 早 ?上 課 午 ?午 休 上 課 體育活動 晚 ?晚自習 晚點名 就 寢(四)會客規定: 1. 會客時間:平日按作息時間表,限於中午休息時間(12時至13時50分)及下午自由活動時間(17時至1819時30分)與例假日行之。 2. 會客地點:會客室。 3. 非會客時間,如特殊狀況需接見來賓時,應先報請研習中心主任核准。 4. 會客手續:(1)來賓會客時請向輔導員辦理登記。(2)辦妥登記後至會客室實施會客。(五)就診規定: 1.因病需外出就醫,應經過學員長向輔導員完成請假手續,再行外出。  2.臨時突發疾病時,由同寢室或區隊人員報告輔導員後護送附近醫院就診。             3.有下列急診狀況之一者,得隨時就診: (1)高燒不退(攝氏38度以上)。 (2)意識昏迷。 (3)大量出血或骨折。 (4)腹部劇烈疼痛。 (5)尿閉12小時以上。  (6)中毒或誤食異物者。(7)其他意外傷害。 (8)其它重大病症需即急救者。 4.患病學員經診察後,應半休者,術科時見習,學科仍照常上課;列為全休者,方可在寢室休養。以上均應依照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六)早(晚)點名規定:    依作息實施早晚點名,由值日學員清查人數,輔導員宣達命令或規定事項。(七)教室規則: 1.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並依編號就座,不得自行交換。 2.課程表所列課程(含自習、參觀及其他活動等)均按表操課,調(補)課由研習中心辦理。 3.上課時,由值日學員發「起立」、「立正」口令並敬禮,俟老師答禮後,問候「老師好」,再發口令「坐下」(同一課程第二節上課免行之)。 4.下課時亦照前項規定辦理,俟老師答禮後,再發「稍息」口令後解散。同一課程最後一節下課,發「稍息」口令後,並答「謝謝老師」。 5.遲到進入教室(會場)時,應先向老師敬禮(不須報告)後輕步逕行入座,但課(會)後應補行報告遲到原因。 6.課堂上,應端坐靜聽,不得隨意走動、左顧右盼、取飲茶水、脫下鞋襪、恣意談笑或高聲朗誦。並應關閉個人通信器材。 7.上課時,不得嬝爸銗L課外書籍或有無關本課程相關之行為。 8.不得亂塗牆壁、黑板,亦不得隨地拋棄煙頭、紙屑。 9.教室內不得抽煙、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含檳榔及口香糖)。 10.向老師發問時,應先舉手,得到老師野i後再行起立,並報告學號,然後發問,態度要誠懇禮節週到,不得傲慢或肆意批評,俟老師答覆完畢時應道:「謝謝老師」後坐下。 11.發問範圍,應以當堂所授課目為主,倘因時間或其他因素無法立即解答時,可於下次授課或書面答覆之。 12.聞老師呼叫姓名或學號應即起立,如係解答問題態度要溫和有禮,聲音要清晰宏亮,言詞簡明扼要。 13.測驗或作業,嚴禁舞弊及抄襲,並按時繳卷,不得逾時。 14.未經老師宣佈下課,不得先行收拾書籍、講義、筆記等學習物品。下課或自習離開教室時,應先將書籍、文具、桌椅按規定放置整齊,然後離開。 15.自習時如因事必須離開,須經隊職幹部允部C 16.自習時間(含晚自習)視同正課時間,以溫習末牷B作業、課業輔導及補課為主。 17.因學習需要延長晚自習時間,則須向輔導員反映,由研習本中心指定教室實施。 18.值日學員每一堂課應準備老師茶水、教具、擦拭黑板。下課後應注意關燈、電扇、冷氣及門窗,並倒垃圾。每日實施教學器材移交,倘有遺失或損壞,應即報告輔導員處理。 19.請愛惜使用教室各項教學器材,並指定專人保管及操作,使用時發現器材異常,即向輔導員反應,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0.全體學員,有維護教室一切公物及保持室內外整潔之責。(八)寢室規則: 1.請愛惜使用寢室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輔導員反應,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寢室內應保持靜肅整潔,內務整理由輔導員視狀況統一規定之。 3.有礙衛生及妨害安全物品,不得攜放室內。學員輪流每日打掃,倒垃圾。 4.應按指定舖位就寢,不得擅自調換移動。 5.非就寢時間(午睡除外)或未經野i之病假,不得進入寢室睡覺。病重者,應就指定位置休養。 6.就寢時間到應即熄燈就寢,不得談笑喧嘩或任意走動,干擾他人安寧。 7.依作息時間盥洗完畢,注意個人衛生。 8.夜間內務應按規定放置定位,夜間起身動作要輕,以免妨礙他人睡眠。 9.依作息時間起床,並按規定整理內務。 10.被褥應定期洗滌。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曬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11.寢室內不得下棋、玩牌及飲酒。 12.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九)曙U規則: 1. 請愛惜使用曙U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隊職官反應,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 曙U內須保持清潔、靜肅。 3. 用膳時間依序進入曙U,並按分配位置就座。 4. 進入曙U後,應保持服裝整齊,非有命令,不得解扣或脫衣。假日亦須服裝整齊,進入曙U用嚏C 5.以桌為單位,就座後自行裝飯及開動。 6.進嶽玊井漸眸滓搘縑A不得恣意談笑或故意將嬤蒪V打聲響。 7.飯菜如有不適或嬤膉¯鉹巹噸眳氶A應報告輔導員處理,不得逕責食勤人員。 8.用嬪僕式A碗筷應自行放置於規定位置後,始能離席。 9.除病假及差勤人員奉準得予單獨進壎~,其餘均應在曙U用膳。(十)圖書室規則: 1. 圖書室應隨時保持靜肅整潔,嚴禁喧嘩嬉戲。 2. 圖書室內不得抽煙、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 3. 圖書室桌椅、書報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5.圖書借儘抮瑊z辦法行之。二、自治幹部(一)自治幹部由輔導員遴選。(二)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兼教授班長):  (1)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分配。  (2)核轉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督導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督導教室秩序及教室值日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副學員長:  (1)承學員長之命、負責協助領導。 (2)學員長因故請假時,代理其職務。(3)負責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三、一般規定(一)教育訓練期間,均依作息時間表規定實施。(二)非經准假,不得外出。放假時間,為星期五下午5時課程結束後至星期日晚間11一上午7時,如遇國定假日,為假日前課程結束後下五5時至假日結束次日上午7當日晚間11時;外宿散步假時間為每週星期三課程結束後下午5時至次日上午711時。收假時按時返回,不得藉故臨時請假,經常性之交通因素應預為排除。(三)出入大門,應出示學員識別證。非假日外出,須持有准假單,並接受值日人員之管制、登記。(四)吸菸應於指定之吸菸處所,不得邊走邊吸菸。(五)請節約能源,愛惜公物,損壞公物照價賠償。(六)研習中心內嚴禁使用非公發電器用品。(七)研習中心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 ============================================================================================ 附件一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配當表課程區分 科目 時數 時數比率 備考法律課程 122 小時︵ 19 %︶ 基本法規 1、法學緒論 2 24 (20%) 2、憲法 4 3、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 3 4、國家賠償法 2 5、行政程序法 3 6、行政罰法 4 7、行政訴訟法 3 8、訴願法 3 刑事法規 1、刑法 15 42 (34%) 2、刑事訴訟法 21 3、貪污治罪條例 2 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其施行細則 2 5、證人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 2 海域法規 1、海岸巡防法暨相關法規 3 27 (22%) 2、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2 3、海洋污染防治法暨其施行細則 3 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含海域二法) 7 5、國際公法 3 6、船舶法 2 7、漁業法(含漁港法) 3 8、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2 9、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2 兩岸法規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 13 (11%) 2、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2 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製出境處理辦法 2 4、大、小三通相關法規 2 5、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野i及管理辦法(含違法態樣之處置) 3 緝私法規 1、海關緝私條例 3 16 (13%) 2、懲治走私條例 3 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 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2 5、野生動物保育法暨其施行細則 2 6、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2 7、動植物檢疫相關規定 2 專業課程 286 小時︵ 45 %︶ 海域執法與偵防作業實務 1、犯罪偵查 11 140 (49%) 2、行動蒐證工作實務 14 3、攻堅圍捕及押解人犯實務探討 7 4、當前司法警察勤務工作重點與政策要求 2 5、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3 6、偵訊要領與筆錄製作 28 7、移送作業要領與技巧 14 8、屍體報(相)驗程序 3 9、查艙技巧及實務簡介 7 10、司法警察出庭作證暨交叉詰問要領 7 11、海域執勤攝(錄)影蒐證要領 3 12、刑案現場勘察與採證 3 13、偵辦案件任務分工原則 3 14、案件偵辦及贓(證)物處理流程 3 15、司法文書製作 3 16、海域執法作業規範要領研討 4 17、海域巡防勤務規劃與作為 3 18、海難搜救作業程序 4 19、海域執法談判技巧 3 20、海洋污染應變處理原則 3 21、海事糾紛處理概要 3 22、國際漁業法制與護漁政策 3 23、專屬經濟海域現況及護漁勤務規劃 2 24、船舶碰撞蒐證實務 2 25、船舶碰撞海洋污染實務探討 2 案例研討 1、非法入出國案例研討 7 28 (10%) 2、暫定執法線(含漁權爭議)執勤案例研討 4 3、兩岸漁事糾紛案例研討 3 4、走私槍械案例研討 7 5、毒品查緝要領與案例研討 7 專題研析 1、國際公法專題研討 7 43 (15%) 2、國際海洋法專題研討 7 3、海洋巡防學專題研討 14 4、航海氣象專題研討 4 5、海洋生態專題研討 4 6、行政程序法專題研討 7 當前國家重要政策與發展 1、國家安全政策 2 6 (2%) 2、兩岸情勢分析 2 3、政府組織改造(含憲政改造) 2 行政管理(執行)知能與實務 1、危機預防與處理 4 33 (11%) 2、團隊合作 3 3、行政倫理與實務 2 4、個人資通安全管理 2 5、公文製作及習作 6 6、創新思考與管理 4 7、工作計畫研擬技巧與習作 6 8、情緒管理 3 9、民眾陳情案件之處理 3 基本法律知能 1、依法行政與實務 4 20 (7%) 2、公務人員服務與責任 4 3、公務人員權利與福利 4 4、保障制度與實務 4 5、行政程序與實務 4 公務環境議題 1、行政中立理論與實務 2 16 (6%) 2、公務經驗傳承 3 3、海巡經驗傳承 2 4、生涯規劃與終身學習 2 5、性別主流化 3 由研習中心選擇2項安排產、官、學界及社會菁英主講 6、專題演講(身心障礙者權益之尊重與保障、全民國防、人權教育、生物多樣性、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永續發展知識) 4 1、巡防組業務簡介 2 20 (100%) 2、海務組業務簡介 2 3、船務組業務簡介 2 4、後勤組業務簡介 2 5、人事室業務簡介 2 6、秘書室業務簡介 2 7、會計室業務簡介 2 8、督察室業務簡介 2 9、人員研習中心簡介 2 10、勤指中心業務簡介 2 體技課程141小時(22%) 1、綜合逮捕術 20 141 (100%) 2、游泳訓練(含救生訓練) 85 3、 90手槍機械訓練與射擊 36 1、入學報到及班務介紹 2 70 (100%) 2、班務活動與自習 18 3、課業輔導及參訪 21 4、文康活動 4 5、學、術科測驗(含50公尺游泳測驗) 21 2次學科測驗、3次術科測驗 6、開(結)訓典禮及綜合座談 4 總時數 639 含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課程時數280小時 ============================================================================================ 附件七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一、體技成績占學業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各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一)游泳(50%)。(二)射擊(30%)。(三)綜合逮捕術(20%)。二、體技課程測驗於課終採實作方式實施,其成績考核標準如下:(一)游泳:50公尺,測驗時不限姿勢,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緣休息(停留),違反者以零分計算。男性於2分鐘、女性於2.5分鐘內游完者為合格,未游完者為不合格。其成績換算如下表:  游泳測驗成績換算表男生 女生時間 分數 時間 分數 25"以內 100 25"以內 100 26"-29" 99 26"-28" 99 30"-31" 98 29"-30" 98 32"-33" 97 31"-32" 97 34"-35" 96 33"-34" 96 36"-40" 95 35"-36" 95 41"-42" 94 37"-38" 94 43"-44" 93 39"-40" 93 45"-46" 92 41"-42" 92 47"-48" 91 43"-44" 91 49"-50" 90 45"-46" 90 51"-53" 89 47"-49" 89 54"-55" 88 50"-51" 88 56"-57" 87 52"-53" 87 58"-1'00" 86 54"-55" 86 1'01"-1'03" 85 56"-58" 85 1'04"-1'05" 84 59"-1'00" 84 1'06"-1'07" 83 1'01"-1'02" 83 1'08"-1'09" 82 1'03"-1'04" 82 1'10"-1'11" 81 1'05"-1'06" 81 1'12"-1'14" 80 1'07"-1'08" 80 1'15"-1'16" 79 1'09"-1'15" 79 1'17"-1'18" 78 1'16"-1'20" 78 1'19"-1'20" 77 1'21"-1'30" 77 1'21"-1'23" 76 1'31"-1'40" 76 1'24"-1'25" 75 1'41"-1'45" 75 1'26"-1'28" 74 1'46"-1'47" 74 1'29"-1'30" 73 1'48"-1'49" 73 1'31"-1'32" 72 1'50"-1'51" 72 1'33"-1'34" 71 1'52"-1'53" 71 1'35"-1'36" 70 1'54"-1'55" 70 1'37"-1'39" 69 1'56"-1'57" 69 1'40"-1'42" 68 1'58"-1'59" 68 1'43"-1'45" 67 2'00"-2'03" 67 1'46"-1'47" 66 2'04"-2'05" 66 1'48"-1'50" 65 2'06"-2'07" 65 1'51"-1'53" 64 2'08"-2'12" 64 1'54"-1'55" 63 2'13"-2'20" 63 1'56"-1'57" 62 2'21"-2'25" 62 1'58"-1'59" 61 2'26"-2'29" 61 2'00" 60 2'30" 60 2'01"以下 59 2'31"以下 59 ※(一)'表示「分」;(二)"表示「秒」。(二)射擊: 1. 手槍測驗項目及方式:採立姿無依托射擊25公尺,區分「迷彩環形靶」及「持槍狀半身人像靶」射擊兩種,每次各射擊10發。 2. 手槍評分標準:成績以迷彩環形靶射擊成績登載,持槍狀半身人像靶射擊成績僅提供射手體驗參考,不列計分數,相關射擊計分方式如次: A.迷彩環形靶:射擊以命中環形靶目標區域計分,以50分(含)以上為合格(命中黑心10分,向外依次為9、8、7、6分,中靶不中環為5分,跳彈命中亦併入計分)。 B.持槍狀半身人像靶: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每張靶紙限射10發,以彈著點之分數計算,彈著點超過10發時,其超過數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三)綜合逮捕術:以75分為基準,依各評分項目標準加扣2分,其評分項目如下: 1.擋位置是否正確、是否過高、是否過低。 2.攻擊手動作是否猛力。 3.攻擊動作是否有到正確位置。 4.是否有做到上步閃身。 5.制腕手部動作是否有抓到手腕關節。 6.拖拉動作是否到定位。 7.上銬手勢是否正確。 8.壓制腿是否有夾緊被擒者的頭部。前項測驗時間與成績於測驗前(後)公佈之,補測亦同;但得因天侯、場地、實習或訓練等因素,調整測驗時間。三、因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得檢具證明向研習中心申請核准後,於結訓前另行安排補測,其成績以補測實得分數計算之。前項人員於結訓前仍無法受測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四、游泳測驗不合格者,得於實務訓練結訓前實施補測一次,補測成績不納入體技成績計算。補測仍不合格者,報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