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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事務討論版

[問題]船員適用勞退新制嗎?

Ivan1130
2005-07-14 20:56 #
大家好~我是新來的,拜個碼頭向大家問好 請問船員適用勞退新制嗎?謝謝~
shen
2005-06-05 23:26 #
這還要問一下喔!! 但是我公已經開始進行船員退休儲備金的提撥,也是從7月1日起實施.
2005-06-08 11:34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4.5.19 船員勞退金適用版本朝令夕改有待政院協調 記者孫仲文/台北報導 國籍船員服務國輪七月一日適用勞委會「勞退金條例」變卦!由於勞委會代表在交通部日前舉行第二次勞退儲金修法會議中,否決第一次會議之結論,並於會中表示國籍船員不適用勞退金條例(含服務外輪國籍船員),此舉不啻為我國籍船員權益增添變數,有待行政院出面協調。 據統計,截至本(五)月底止我國籍船員總人數為一萬六千一百一十七人,其中服務國輪船員人數為一萬兩千八百四十一人,而上述船員勞委會之所同意適用七一實施的勞退金條例,而服務外輪的三千兩百七十六名國籍船員仍依船員法之規定,適用船員退儲金辦法由交通部主管。 詎料,上週於交通部召開的第二次船員勞退金協調會中,勞委會代表又否認之前的協商,認為所有國籍船員均不適用勞退金條例,而應繼續沿用交通部的船員退儲金辦法,朝令夕改的態度再次於由船員身上印證。 據悉,為解決本項「疑案」,交通部現正內部作業擬函文勞委會覆釋到底該會立場及法規之規定,以確定國籍船員到底七月一日適用勞退金條例抑或仍沿用交通部的船員退休儲金辦法,俾免該部無所適從。
Dawn
2005-06-09 02:25 #
2005.5.26 交部函請釋示國籍船員適用勞退條例與否   【記者於威瑾/台北報導】服務於國輪之國籍船員究竟是否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製度,由於勞委會主管官員應邀在交通部舉行的會議上,對此表達意見反覆不一,造成交通部研修「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的困擾,交通部昨(二十五)日特就此案函請勞委會釋示,俾利該部後續作業有所遵循。   交通部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依「船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去年六月間發佈「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鑑於勞委會訂定之「勞工退休金條例」所涉勞工權益保障之規定相較船員退儲辦法更為完備,為維我國船員權益,於適法前提下,研擬規劃我國船員得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製度。   據瞭解,此案研擬之初,交通部航政司主管官員在四月初特別親自前往勞委會,就此與勞委會負責官員面對面的協商後,獲得該會口頭表態支持凡國籍船員均得適用,可是五月三日在交通部法規會召開的第一次專案會議上,經相關部會協商,僅達成服務於國輪的我國船員可適用勞退條例的意見;其後於五月十一日交通部召開的第二次法規委員會專案會議上,勞委會與會代表另持不同看法,提出依法船員不得適用的意見,此一結果讓航政司主管官員大感不解。   航政司表示,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我國船舶運送業為勞基法第三條規定適用該法之行業,該行業所僱用船員亦屬勞退條例第七條規定(該條例之適用對像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又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該等船員得選擇適用勞基法或勞退條例辦理退休金,且,國籍船員應得依船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從船員退儲辦法或勞基法規定擇一領取退休金。因此就船員退儲辦法、勞基法或勞退條例規定之退休金製度,祇要屬於我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之我國船員,應有權益選擇符合自身需要之退休金方式。   在交通部與勞委會密集協商,以及修法過程中,航政司主管官員面對來自各相關部會的不同意見,亟盼船東與勞方代表能予大力支持,期使該法案早日完成行政程序發佈施行。  
Dawn
2005-06-09 02:26 #
2005.5.27 船員退休儲金管理辦法草案通過   【記者於威瑾/台北報導】交通部法規會昨(二十六)日召開「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草案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研議修正通過全部條文,至於國籍船員是否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對象,將俟勞委會釋示,據以研修相關條文後,即將送法規會審議,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發佈事宜。   據航政司簡任技正黎瑞德表示,交通部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於適法前提下,研擬規劃我國船員得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製度,不過勞委會方面對此意見反覆不一,為利後續作業推動,該部已函請勞委會釋示,如獲該會同意,服務於國輪的我國船員可從勞退條例或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選擇對其有利方案擇一而行,否則我國船員不論其服務於國籍船舶或非我國籍船舶,統依「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辦理退休事項。   新修正通過之「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全文計有十三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本國籍船員受僱於外籍船舶者,其退休儲金專戶開戶及提撥,由外國僱用人委由代理簽訂僱傭契約之代理人,代表人或保証人辦理。   -修正僱用人應提撥船員退休儲金之比率不得低於下限比率;另船員提撥比率則於上限比率範圍內,依船員需求自行提撥。   -修正船員退休儲金存儲,由船員及僱用人或外國僱用人委託之代理人,代表人或保証人共同洽定金融機構辦理。  
Dawn
2005-06-09 02:27 #
門外漢
2005-06-28 23:02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4.6.28 國籍船員7/1適用勞退條例兩段處理 記者孫仲文/台北報導 在交通部與勞委會「強力」溝通下,據悉,勞委會已同意我國籍船員服務國輪船舶部份,下(七)月一日起,可適用勞退金條例,至於國籍船員服務外輪部份,則仍爰用交部「國籍船員退休儲金辦法」管理。 官員透露,勞委會原不同意所有國輪船員適用勞退金條例,並認為船員既有交部船員法母法所規範,理應依船員法訂定的「船員退儲金辦法」來規範辦理。 惟在交通部近月來一再與勞委會溝通協調,同時勞委會亦召開專案座談會議下,終於通過國籍船員服務國輪船舶部份,可適用勞退金條例,雖說在新法實施前三天才獲該喜訊,但「遲到總比不到好」。
2005-06-29 00:18 #
比較起來「勞退新制」和「船員退儲金辦法」,對船員來說到底有啥差異?
門外漢
2005-06-29 23:38 #
大家好!我初步比較發現~ 依照修正後的「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第條規定提撥率與勞退新制是相同的,老闆下限最少是6%,自提上限最高是6%,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 ... 6/type3/gov50/num1/Eg.htm 而其它較大不同的是… 一、勞退新制不限工作職業類別,換言之換工作不是船員時仍適用,而船員退儲金辦法限定工作職業類別為船員。 二、兩者的退休要件不同,詳見下列比較: 勞動基準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3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第 54 條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 年滿六十歲者。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船員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70042 第 51 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 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 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船員年滿六十五歲、受禁治產之宣告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應強迫退休。但年滿六十五歲退休船員,領有有效之外國船員執業證書或資格文件,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受外國僱用人僱用者,得受僱之。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第 53 條 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應由僱用人及船員按月提撥退休儲金,專戶存儲;其辦法及提撥率,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船員受僱於同一僱用人符合第五十一條退休規定者,得依前項辦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擇一領取退休金。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時,僱用人及船員依前項辦法所提存之金額,應一次退還之。船員未符合退休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僱用人及船員原提撥之退休儲金及其孳息退還船員︰一 死亡。二 失蹤。三 因傷病無法繼續擔任船員。四 自願放棄船員身份。
門外漢
2005-06-29 23:44 #
<<補充>> 依照修正後的「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提撥率與勞退新制是相同的上篇漏掉了…"三"
2005-06-30 11:21 #
感謝。 我過兩天上船,也要聽聽老船員們的看法。
門外漢
2005-07-04 20:37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4.7.4 勞退新制上路僱主船員還有半個月緩衝期記者孫仲文/台北報導 交通部昨(一)日函文相關航運團體表示,勞委會已釋示有關服務於本國籍船舶之我國船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各單位應依該條例規定,以書面徵詢上述船員選擇適用勞退金條例之退休金新制或「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舊制,以維護該等船員權益。 官員指出,由於勞退金新制上路,為使僱主及船員有所遵循,勞委會特別緩衝半個月的時間(至本月中旬)予僱主船員選擇適用新制,船員切莫放棄自身權利。 據勞委會釋示內容指稱,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複查船員本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依「特別法優先」之法理原則,及勞退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該條例施行後,符合上開規定之船員,得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製度,選擇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製度者,其退休金權益及退休金提繳事項悉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 勞退條例施行後,選擇繼續適用船員法規定之退休金製度者,則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另,選擇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製度者,其選擇適用前之工作年資,俟日後符合船員法退休要件時,由僱主依該法規定發給退休金。
門外漢
2005-07-05 21:48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4.7.5 交部研訂船員退儲專戶保障服務外籍船泊船員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在勞委會函示有關服務於本國籍船舶我國船員,適用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後,為使在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船員,也能領到退休金,交通部近日積極研商「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草案。 交通部官員提到,勞委會函示有關在國輪服務的我國船員,適用七月一日上路的勞退新制後,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船員應該會選擇新制較為有利,但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法規範到外國籍船舶,交通部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交通部正研訂「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草案,使的我國船員就算服務非我國籍船舶,可依「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辦理退休事項。 正研議「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草案將研訂本國籍船員受僱於外籍船舶者,其退休儲金專戶開戶及提撥,由外國僱用人委由代理簽訂僱傭契約之代理人,代表人或保証人辦理等。
門外漢
2005-07-14 20:56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4.7.14 船員勞退兩版本孰優 交部釋義 記者孫仲文/台北報導 交通部昨(十三)日表示,本(七)月一日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最大優點為勞工任職於不同僱主之工作年資均可累積,即採「勞工個人專戶」及「年金保險」等二方式,其中「勞工個人專戶」與交部所訂「船員退休儲金辦法」之船員專戶存儲之作業方式類似,惟該儲金辦法規定船員身份一旦喪失,該船員專戶存儲即予停止,未來繼續從事其他行業,則需另行辦理專戶。 交部係就部份國籍船員對於適用勞退條例與交通部依船員法訂定的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草案)何者為優,仍存疑慮,特做如上說明。 官員說,據該部研究,「勞退條例」所涉勞工權益保障之規定,相較「船員退休儲金辦法」完備,依「勞退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像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服務本國籍船舶之本國籍船員為該條例之適用對象。 由於該部原擬規划船員退休儲金業務推動時程,與勞退新制之實施日期相近。為維護船員最優權益及簡化行政作業,經僱用人依「勞退條例」規定徵詢服務本國籍船舶之我國船員同意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退休金製度者,其退休儲金改以適用「勞退條例」辦理,以保障船員老年退休生活,並配合增修「船員退休儲金辦法」相關條文,以維護我船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