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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人員考試討論版

[分享]這是在網路找到的(ISPS CODE)

seaman
2015-06-04 10:42 #
希望對還未考上的有些幫助哦~~ 這是在船舶管理那一科裡會考到的,像這次(第三次)就有出題哦。 PS.請站工若發覺不妥或侵犯了著作權的話,就刪除吧。 ==============================================================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驗證規範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本規範之制定係依據: CONSIDERATION AND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一、1974年 SOLAS公約2002年修正案第XI-2章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CHAPTER XI-2 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ISPS)章程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文件編號:Q-L10 2003年7月 中國驗船中心 CHINA CORPORATION REGISTER OF SHIPPING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章次 CHAPTER 目錄 CONTENT 頁次 PAGE 第一章 CHP. 1 通則 GENERAL 3 第二章 CHP. 2 定義 DEFINITIONS 3 第三章 CHP. 3 國際船舶保全 證書之簽發或簽署及其效力 ISSUE OR ENDORSEMENT AND VALIDITY FOR ISSC 5 第四章 CHP. 4 船舶保全之評鑑 VERIFICATION FOR ISPS 8 初次評鑑 INITIAL VERIFICATION 8 中期評鑑 INTERMEDIATE VERIFICATION 9 換證評鑑 RENEWAL VERIFICATION 10 額外評鑑 ADDITIONAL VERIFICATION 10 臨時評鑑 INTERIM VERIFICATION 10 第五章 CHP. 5 船舶保全計劃的審查及認可 REVIEW AND APPROVAL FOR SHIP SECURITY PLAN 12 第六章 CHP. 6 服務費及雜費 FEE OF VERIFICATION 13 第七章 CHP. 7 其他事項 OTHERS 14 第八章 CHP. 8 附件 APPENDIX 14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第一章 通則 1.0 本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驗證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是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以下簡稱該組織)加開海事安全委員會(海安會)通過採納對「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現有條款修正案,制定「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ISPS)章程」並訂於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1.2 其適用範圍如下: .1 以下各類從事國際航行之船舶: .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 500總噸及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和 .3 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和 .2 ?此類國際航行船舶服務之港口設施。 第二章 定義下列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2.1 散裝船係指第IX/1.6條所定義之散裝船。 2.2 化學品液貨船係指第VII/8.2條所定義之化學品液貨船。 2.3 氣體運輸船係指第VII/11.2條所定義之氣體運輸船。 2.4 高速船係指第X/1.2條所定義之船艇。 2.5 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係指第IX/1條所定義之非就位狀態之機械推進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 2.6 油船係指第II-1/2.12條所定義之油船。 2.7 公司係指第IX/1條所定義之公司。 2.8 船/港介面活動係指當船舶受到往來於船舶之人員、貨物移動或港口服務提供等活動之直接和密切影響時發生之交互活動。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2.9 港口設施係由締約國政府或由指定當局確定之發生船/港介面活動之場所,其中包括錨地、候泊區和進港航道等區域。 2.10 船對船活動係指涉及物品或人員從一船向另一船轉移之任何與港口設施無關之活動。 2.11 指定當局係指在締約國政府內所確定之負責從港口設施之角度確保實施本章涉及港口設施保全和船/港介面活動規定之機構或主管機關。 2.12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ISPS)章程係指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於2002年12月12日以第2號決議採納之「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由A部分(其規定應視?具有強制性)和B部分(其規定應視?建議性)組成。該章程可由國際海事組織修正,條件是: .1 該章程A部分之修正案按照本公約第VIII條關於除第I章以外之附錄修正程序之規定所採納、生效和?生效力;和 .2 該章程B部分之修正案由海事安全委員會按照其程序法規所採納。 2.13 保全事件係指威脅船舶(包括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和高速船),或港口設施或任何船/港介面活動或任何船對船活動保全之任何可疑行?或情況。 2.14 保全等級係指企圖造成保全事件或發生保全事件之風險級別劃分。 2.15 保全聲明係指船舶與作?其介面活動之港口設施或其他船舶之間達成之協議,規定各自將實行之保全措施。 2.16 認可保全機構係指經授權展開本規範或ISPS章程A部分所要求之評估,或驗證,或認可或發證活動,具備適當保全專長並具備適當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識之機構。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第三章 國際船舶保全證書(ISSC)之簽發或簽署及其效力。 3.1 證書之簽發或簽署 3.1.1 完成第四章所規定之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後,本中心將簽發國際船舶保全證書(ISSC) (a) 評鑑完成且認可船舶保全計劃的實施及船舶保全設備完成符合SOLAS XI-2及ISPS規則A部份要求,可簽發短期國際船舶保全證書,有效期從評鑑完成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五個月。 (b) 評鑑報告經本中心評鑑通過後,本中心將簽發長期國際船舶保全證書,有效期從評鑑完成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五年,在代表主管機關評鑑時,本中心將證書及報告副本及時送交主管機關。 3.1.2 完成中期評鑑及任何額外的評鑑時,在國際船舶保全證書予以簽署。 3.1.3 完成各種評鑑,若有下列情況,則不得簽發或簽署ISSC證書 (a) 未能符合SOLAS第XI-2章及規則A部份之規定要求。 (b) 具有客觀證據顯示,對船舶保全計劃實施產生不符合事項。 3.2 證書之有效期限 3.2.1 「國際船舶保全證書」應按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簽發,該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3.2.2 如果換證評鑑在現有證書到期日之前三個月內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評鑑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現有證書到期日起不超過五年; 3.2.3 如果換新評鑑在現有證書到期日之後完成,則新證書自換新評鑑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現有證書到期日起不超過五年; 3.2.4 如換新評鑑在現有證書到期日之前之三個月前完成,則新證書自換新評鑑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換證評鑑完成之日起不超過五年。 3.2.5 如換證評鑑已完成,而新證書在現有證書到期日之前不能簽發或不能放到船上,主管機關或代表該主管機關之認可保全機構可簽署現有證書,簽署後之證書在從到期之日起不超過五個月之期限內應視?有效。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3.3 證書延期如果證書到期時船舶不在應進行評鑑之港口,主管機關可延長該證書之有效期,但此項延期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駛抵進行評鑑之港口之航次?限,並且僅在正當和合理之情況下才能如此辦理。對任何證書之延期均不得超過三個月,且經延期之船舶在抵達應進行評鑑之港口後,不得以具有此項延期?由而在未獲得新證書前駛離該港口。換證評鑑完成後,新證書之有效期應自現有證書延期前之到期日起不超過五年。 3.4 如中期評鑑在4.2規定之期限之前完成,則 3.4.1 應透過簽證對證書上之到期日予以修正,修正後之到期日應自中期評鑑完成之日起不超過三年; 3.4.2 如果進行了一次或多次額外評鑑,從而不超過4.2規定之驗證最長間隔期,到期日可保持不變。 3.5 證書失效 按第3.1節簽發之證書,在以下任一情況下應不再有效: .1 如果相關評鑑未在第3.1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2 如果在第3.4.1適用之情況下,證書未按其規定予以簽證; .3 如果某公司承擔了其以前未經營過之某一船舶之經營責任; .4 船舶轉掛另一國船旗。 3.6 臨時證書 3.6.1 只有當簽發證書之主管機關對船舶符合SOLAS XI-2要求之情況充分滿意時才能簽發證書。但是,在2004年7月1日以後,如有下述情況,可簽發臨時證書: .1 在交船時或在投入運營或重新投入運營之前,船舶沒有證書; .2 某船舶從一締約國政府換旗到另一締約國政府; .3 某船舶從一非締約國政府換旗到一締約國政府; .4 如果某公司承擔了其以前未經營過之某一船舶之經營責任;中 國 驗 船 中 心 3.6.2 只有當主管機關或代表主管機關之認可保全機構評鑑了以下情況後,才能簽發「臨時國際船舶保全證書」: .1 ISPS章程A部分要求之船舶保全評估業已完成, .2 船上有滿足第XI-2章和ISPS章程A部分之「船舶保全計畫」之副本,且已提交審查和認可,並正在船上實施; .3 船上有滿足第XI-2/6條要求之船上保全警報系統,如果要求的話, .4 公司保全員: .1 已確保: .1 對「船舶保全計畫」符合ISPS章程A部分之情況進行審查, .2 計畫已提交認可,以及 .3 計畫正在船上實施,以及 .2 已作出必要之安排,包括演練、演習和內部稽核之安排,公司保全員透過這些安排相信船舶將在6個月內成它a完成所要求之驗證; .5 已作出要求驗證之安排; .6 船長、船舶保全員和承擔具體保全職責之其他船船舶人員熟悉ISPS章程A部分規定之職責和責任;熟悉已放在船上之「船舶保全計畫」之有關規定;並且用船舶人員之工作語言或其能夠讀懂之語言提供了此類資訊;以及 .7 船舶保全員滿足ISPS章程A部分之要求。 3.6.3 「臨時國際船舶保全證書」可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認可保全機構代表主管機關簽發。 3.6.4 「臨時國際船舶保全證書」之有效期應?6個月,或直到簽發了第3.1節要求之證書,以早者?準。對該證書不得延期。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第四章 船舶保全之評鑑 4.1 通則 4.1.1 對於船上之ISPS之評鑑種類有下列五種: -1. 初次評鑑 (Initial Verification) -2. 中期評鑑 (Intermediate Verification) -3. 換證評鑑 (Renewal Verification) -4. 額外評鑑 (Additional verification) -5. 臨時評鑑 (Interim Verification) 4.1.2 申請初次評鑑、中期評鑑或換證評鑑等均應由公司填寫本中心之申請書申請之。 4.2 初次評鑑 4.2.1 船舶滿足如下條件可以向本中心申請ISPS章程的初次評鑑: (1) 船舶持有經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保全組織批准的船舶保全計劃; (2) 具有船舶保全計劃在該船上至少實施了三個月的客觀證據,包括內部稽查證據。 4.2.2 初次評鑑應涉及如下方面檢查: (1) SOLAS XI-2章、ISPS章程A部分和經批准的船舶保全計劃所要求的船舶保全系統和任何相關保全設備的完整性; (2) 保全系統和相關保全設備符合SOLAS XI-2章、ISPS章程A部分的所有適用要求; (3) 所有相關設備處於令人滿意的狀況並適合預定用途。 (4) 確認船上人員熟悉船舶保全計劃中規定需要承擔的職責和責任; 4.2.3 評鑑過程和要求應按本規範第3章規定進行。 4.2.4 評鑑完成後,按第3章要求提交評鑑報告。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4.2.5 矯正措施的跟催(1) 評鑑過程中,如發現偏離於ISPS章程的船舶保全體系的不合格,船舶及其公司應予以矯正和或採取矯正措施。所採取的矯正措施應與保持船舶保全水平相適應。(2) 評鑑員應對船舶所採取的矯正措施的適應性進行確認,並商定合理的矯正期限和跟催方式。(3) 船舶應在商定的期限內完成矯正措施,並經評鑑員驗證。(4) 若在評鑑過程中,發現船舶保全計劃制定方面的不合格,本中心將對批准該船舶保全計劃的組織或機構提出書面報告,並予以溝通。 4.2.6 ISSC的簽發按本規範第3章規定執行。 4.3 中間評鑑 4.3.1 船舶應進行中間評鑑以保持ISSC證書的有效性。評鑑的目的應驗證: (1) 船舶保全計劃的保持有效實施; (2) 保全計劃的任何修改保持符合ISPS章程要求; 4.3.2 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進行一次中間評鑑並應在ISSC證書的第二個和第三個週年日之間進行。 4.3.3 中間評鑑應包括檢查船舶保全體系和確認所有保全設備都按船舶保全計劃的規定保養和校準,以確保其處於適合船舶預定營運的令人滿意的狀態。 4.3.4 中間評鑑時,如有要求對不合格採取矯正措施時,船舶應及時採取矯正措施,並應由本中心評鑑員驗證認?滿意後在證書上簽署。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4.4 換證評鑑 4.4.1 換證評鑑應按本節4.2的要求完成換證評鑑,並確認所有保全設備都按船舶保全計劃規定保養和校正。 4.4.2 評鑑滿意後,簽發新的ISSC證書,短期ISSC及長期ISSC的簽發同本規範4.2.5的規定。 4.4.3 換證評鑑的間隔期不應超過五年並應在證書到期日之前的三個月內進行。換證評鑑證書有效期按第3章規定執行。 4.5 額外評鑑 4.5.1 船舶應在下列情況申請額外評鑑:(1) 船旗國主管機關的要求;(2) 船舶保全體系發生重大變更;(3) 船舶配備的保全設備發生重大變更;(4) 核准的船舶保全計劃發生重大改變;(5) 發生船舶因保全失效被滯留、驅逐出港等情況。 4.5.2 額外評鑑的範圍根據4.5.1條提出的目的確定,但必須包括船舶相關保全設備按船舶保全計劃規定保養和校正的確認。 4.5.3 額外評鑑完成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4.6 臨時評鑑 4.6.1 在2004年7月1日之後,且具有如下合理理由的船舶可簽發臨時證書: (1) 在交船時或在投入營運或重新投入營運之前,船舶沒有證書; (2) 船舶更換船旗國; (3) 船舶的主管機關從非締約國主管機關變更?締約國主管機關; (4) 當公司承擔了以前不是由該公司經營的船舶的經營責任時;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4.6.2 臨時證書籤發之前船舶應申請臨時評鑑並驗證下列專案:(1) 船舶保全評估業已完成;(2) 船上配備了船舶保全計劃的副本而且已提交審查並在船上實施;(3) 船舶配備了SOLAS XI-2章要求的保全設備(如有要求);(4) 船舶配備了要求的保全員;(5) 船長、船舶保全員和承擔船舶保全具體職責的人員熟悉各自的職責和任務和船舶保全計劃有關規定,並提供了用船上人員的工作語言或其所懂得的語言所編製的船舶保全有關資料(6)公司保全員已確保: a.對船舶保全計劃與符合ISPS章程A部分符合性進行審查; b.該計劃已提交審查,和 c.該計劃正在船上實施。 (7) 船上有關訓練、演習和公司將在三個月之內進行內部保全評鑑計劃安排的證據,包括船舶將在6個月內完成ISPS章程要求的初次評鑑的計劃; 4.6.3 臨時國際船舶保全證書的有效期應?六個月,不得延期。 4.6.4 如果本中心確定,船舶或公司申請續簽《臨時國際船舶保全證書》的目的之一是?了在超出第4.6.3條規定的原臨時證書的期限以後迴避對第XI-2章和本規範本部分的充分履行,本中心將不讓船舶獲簽發該證書。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第五章 船舶保全計劃的審查及認可 5.1 目的保全計劃的審查目的是本中心代表主管機關評定保全計劃和/或其修正內容業已符合ISPS章程的三種保全等級的要求。 5.2 受理 5.2.1 要求本中心代表主管機關審查船舶保全計劃的公司應提出書面申請。本中心根據船旗國主管機關授權範圍和要求,若決定受理,即通知申請的公司。 5.2.2 本中心一旦接受審查申請,將安排具有船舶保全資格的適任人員從事船舶保全計劃審查服務,並通知公司提供本中心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5.3 資料提供 5.3.1 公司(申請方)應向本中心提供至少如下列文件及其相關資料:(1) 每一艘船舶現行有效版本的《船舶保全計劃》一份;(2) 現行有效的《公司保全計劃》一份;(3) 制定船舶保全計劃所依據的船舶保全評估資料。(4) 各船舶的資料,包括船舶一般佈置圖和船舶營運的航線或區域以及承載貨物特徵的說明。(5) 其他本中心需要的資料. 5.3.2 對已批准的船舶保全計劃的任何修改的審查,應提交本中心如下資料:(1) 已批准的船舶保全計劃及其的修改部分;(2) 對計劃修改所作的船舶保全評估資料; 5.4 保全計劃 5.4.1 《船舶保全計劃》應用船上人員工作語言或他們懂得的語言編寫,如不是英文還應提交一份英文譯本。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5.4.2 船舶保全計劃的內容應至少包括符合ISPS章程A部分的要求.該計劃編製可以考慮ISPS章程B部分的適用的要求。 5.4.3 如果公司提交了一份涵豪銌貕仇﹞孺峊〞熙q用性的船舶保全計劃,只有能證實公司對每一條船舶經過了船舶保全評估包括現場保全檢驗,而且船舶保全評估和提交的船舶保全計劃能顯現每條船舶的特殊方面,本中心才予以接受。當本中心代表主管機關審查船舶保全計劃的情況下,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執行。 5.5 審查及認可 5.5.1 船舶保全計劃按本中心建立的SSP審核之CHECK LIST進行審查並應對如下方面作出評價:(1) 船舶保全計劃的內容與ISPS章程A部分的符合性;(2) 對保護船上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船舶備品或船舶免受保全事件危險的措施與該船舶物理特徵的適宜性;(3) 與公司保全計劃協調性和公司和船舶保全體系的完整性; 5.5.2 審查意見和結論應形成文件,並反饋給公司。公司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船舶保全計劃。 5.5.3 審查合格後,本中心簽發船舶保全計劃認可證明或文件,並對船舶保全計劃的封面加遙{可批准章,隨認可批准證明或文件送回公司。 第六章 服務費及雜費 6.1 本中心依本規範提供服務時,按本中心國際船舶保全規章評鑑收費表收取服務費及其他雜費。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 凡經評鑑已符合ISPS 章程並不能免除該公司,管理階層,職員或船員們涉及應遵守有關保全之國家或國際法規之責任。 7.2 守密 7.2.1 本中心依本規範實施ISPS章程評鑑所得知之資料,除依規定需呈報授權主管官署者外,未經公司之野i,不得提供給第三者。 第八章 附件中國驗船中心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評鑑收費表。 =========================================================================================
bbbeaa
2015-05-30 07:50 #
berryjou
2015-05-30 08:29 #
謝謝分享,Thanks.
bbbeaa
2015-06-04 10:42 #
再分享 ISM Cod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網路上很難找到海事相關的國際章程繁中版,或許是因為台灣不是IMO會員國的關係吧。

ISM Code英文版

ISM Code 簡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