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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新聞討論版

船用品驗放作業修正 下月生效

anlimaple
2009-10-16 17:42 #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10/16 00:07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關稅總局修正「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該名稱並修正為「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將自下(十一)月一日生效。


新更名之「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規定,船舶用品之申請驗放,若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應行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關員辦理船邊驗放。但專用物料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一式二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關員於船邊核明無訛後裝運上船,免再檢附出口報單。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燃料(油),仍應由輸出人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驗放手續。


船舶日用品之申請驗放部分,船舶停泊港內期間或結關後航程中所需之船員食用品,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一式二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經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船員每人每日食用品之合理數量,除白米按每人每日一·一二五公斤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外,其他食用品悉按實際需要審核後,於該申報表兼准單核章。申請人應於核准當日或核准供應期間內,持憑該申報表兼准單載運食用品至碼頭或船邊,交稽查單位碼頭值勤關員驗放裝船。裝船後,該申報表兼准單留置船上備查。因故未能裝船者,申請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稽查單位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