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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事務討論版

船員就業航運公司徵才媒合平台建置完成

肥龍
2010-01-08 01:10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9.1.7

歡迎登錄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中華海員總工會表示,船員就業輔導及航運公司徵才媒合平台已建置完成,並自今年元月正式上線運作,歡迎航商徵才及船員就業上網登錄,登錄請由工會網址http://www.ncsu.org.tw/進入。

為促進船員人力與航運業有效連結,提昇人力運用效率,海員總工會依據交通部審訂「船員就業輔導及航運公司徵才媒合平台計畫」,訂定船員就業輔導及航運公司徵才媒合平台作業要點,及媒合平台上線,以執行計畫相關事務。

辦理方式由交通部、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海事院職校及海員總工會各推派代表1至2人共同組成工作小組,並由海員總工會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依計畫執行需求,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該工作小組任務為媒介船員、實(見)習生與航運公司間之相關作業事項或爭議處理、本作業要點之審定施行,及其他有關船員就業輔導事項或運作機制之研議。

申請條件:

(一)參與本計畫媒介之應徵者:

1、具船員身份,符合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以上或由陸上工作回任船員之本國籍船員。但經中華海員總工會認定為非自願性離職者,不在此限。

前項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以上,係以距海勤資歷最後一筆卸職之日或僱傭契約終止之日起算,未續簽約達三個月以上。

2、具船員身份兼任實習生,係指自海事院職校航輪相關係科畢業,擬申請一、二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前,須補足船上實習經歷之本國籍船員。

3、具實習生身份,指就讀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且具正式學籍並依各校學則規定須上船為實習生之學生。

前項在校學生之實習期間須為艙面部一年以上或輪機部六個月以上。

4、具養成訓練結訓合格身份,指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或乙級船員訓練班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參與本計畫徵才之申請單位為依法辦理登記之航運公司,且須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另須檢附航業法規定核准登記之文件影本及最近一年繳納勞保保險費收據影本(需加蓋公司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