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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新聞討論版

[新聞]國際線船舶用品及船員需用攜帶限額提高至六萬元

站工
2004-11-13 10:56 #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3.11.9 國際線船舶用品及船員需用攜帶限額提高至六萬元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稅總局修正「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昨(八)日起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航行國際航線輪船之船舶用及其船員需用之新台幣每人攜帶限額,比照現行旅客規定由四萬元提高為六萬元。 基隆關稅局指出,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從八十三年修正迄今歷時十餘年,相關規定已有顯著變更而不合時宜,為利執行,關稅總局修正上揭注意事項以符合關務作業實際需要。 相關修正重點還有 針對相關法規,海運客貨之運輸工具概稱「船舶」,爰修正原注意事項名稱為「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以資正名。 我國加入WTO後,船舶專用物料出口幾無簽審限制,因此,國際航線船舶加油作業從去年3月間即可直接向出口組遞單採一段式連線報關,毋須向稽查組申辦准單;另增列專用物料如其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輸出規定,且整批之離岸價格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物品清單向海關簽發准單,由稽查關員於船邊核明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爰修正該注意事項一、(一)及(二),以達簡政便民。 目前碼頭裝卸作業快速,船舶泊港時間短暫,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為儘速取得船長(大副)之委託文件,經常來回奔走於港區,險象環生,爰增列「船長或船東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以資便民;對於航程中所需船員食用品之規範,除「白米」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標準保留外,餘均刪除,爰將注意事項二、(一)(二)款合併,以資簡化。 另外,由於年元旦起菸酒稅法施行,原注意事項二、(三)已不合時宜,應予刪除。另根據高雄市船舶日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建議「供應商在市面商號購買少量(新台幣5萬元以下)之已稅菸酒,放棄申辦退稅…,請准予簽發准單,在船邊驗放裝船。」爰修正國際航輪、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申請作業方式…以「申請退稅或銷案者」使用「出口報單」申報,而「聲明放棄退稅者」則以「日用品申報表」申辦,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