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2
:::
海運新聞討論版

台灣港務港勤船員連署陳情書

selfeducated
2016-07-01 09:34 #
台灣港務港勤船員連署陳情書
— 國家海上門戶的恥辱,國營企業帶頭違法制度性剝削與欺壓船員

105年7月1日新聞稿

基隆港正值慶祝建港130週年之際,航港主管機關長期對於船員權益漠不關心,任令國營船隊的資方違法亂紀,違法苛扣船員法定權益。基隆港港勤船泊船員忍無可忍,決定發起集體休假連署陳情書。

基隆港的港務、港勤船員包括船長、船副、輪機長、管輪、水手長、幹練水手、機匠等不分職務與級別大團結,集體休假陳情連署人數超過八成以上(請見附註1與註2);船員將從即日起,不定期發動「集體休假」,做為抗議與反制資方苛扣休假日、加班工資與補休之船員法定權益。

港勤公司違法對待船員不只一端,從違反〈船員法〉、〈船員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諸多攸關船員權益相關規定。

違反《船員法》規定事項:
一、第十三條船員僱用契約
二、第十六條(備置物品)僱用人應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
工作護具與適應天候之工作服、工作帽與工作鞋等。
三、第十七條(船員工作守則之訂定)
四、第三十二條(每週工作總時數及例外)
五、第三十三條(船員之例假及其例外)
六、第三十四條(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工作之加班費)
七、第三十六條(加班費數額之計算)
八、第四十一條(醫療費之負擔)
九、第五十四條(各項費用、補償之支給標準)依本法給與之...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支給。

違反《船員法施行細則》規定事項:
十、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指下列各款以外
之給付...
十一、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國定假日,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勞動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我們的訴求如下:

一、撤換港勤公司董事會所有成員(黃國英、盧展猷、高傳凱、李順益、林嘉元、朱碧玉),該公司成立至今違法亂紀,董事會會成員尸位素餐,置若罔聞,任令該公司違反國家法令有辱國家授予之監督管理之責,且一再共同侵害員工合法之權益。

二、該公司違反《船員法》第3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84條罰則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而交通部航港局是為主管機關經員工不斷陳情申訴仍坐視不管,不依法行政,應撤換該局長祁文中,以儆傚尤。

三、回復與返還港勤員工受侵害之國定假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休假日之加班工資與補休。


附註1:
基隆港勤船員分屬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與基隆港務分公司,編製約90幾名船員
基1401號:有4班共20人
基1402號:有4班共20人
基1324號:有1班共5人
基1282號:有1班共5人
基1284號:有1班共5人
基1285號:有4班共20人
助勤班:約15人

附註2:港勤船員集體休假連署人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Wl5 ... IcUs1ZW8/view?usp=sharing

連署「集體休假」活動,持續簽署中...


本文下載點: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Wl5 ... jcUhVUXM/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