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水手
2017-06-07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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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日 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大會第三十 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社會安全制度,照顧設籍在本市之海員(眷屬) 生 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以設籍在本市之海員遭遇海難至死亡、失蹤、殘廢者為限。 第三條 海員海難救助依左列標準發給之: 一. 遭遇海難致死亡或失蹤之海員、每人發給救助金新台幣五萬元。 二. 遭遇海難致殘廢之海員、依勞工保險條例殘廢等級標準,一級至五級每人發給救助金新台幣二萬元,六級至十級,每人發給救助金一萬五千元,十一級至十五級,每人發給救助金新台幣一萬元。 第四條 失蹤海員生還者,其眷屬領取之救助金,應予收回半數,但失蹤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不再此限。 第五條 申請海員海難救助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應由本人(眷屬)或委由中華海員總工會高雄分會向本府勞工局申請。 二. 申請時應檢具左列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勞工保險卡、海員手冊或其他海員身分證明。 (三) 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 死亡、失蹤或殘廢證明。 第六條 本府勞工局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就申請證件資料共同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救助經費於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項下支應。 第八條 申請救助金應於海員遭遇海難致死亡、失蹤、殘廢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預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海員眷屬領受救助金之順序如左: 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父母 四. 祖父母 五. 孫子女 六. 兄弟姊妹 第十條 海員在海上工作,因鬥毆或違法事件致死亡、失蹤、殘廢者,不得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當年中華海員工會高雄分會宋祕書費盡心力、多方奔跑及請託一些不贊成的議員、磨盡嘴皮才在議會獲得此案通過!當年的五萬元可是不小的數目!基隆分會在當任市長下台後就沒救助補助了,因為未經過議會通過的無法成案!高雄市經過議會通過立案的就是永遠有此福利可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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